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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麗娜律師
來源:娜樣時光
責任范圍,即機構承擔債務的范圍,網貸機構應對哪些債務承擔責任,承擔什么責任。
這個問題涉及到很多難點,包括:a、網貸機構對業務承擔何種責任;b、是否需區分合法業務、違法業務,并據此承擔相應的責任;c、對于合法業務承擔什么責任,對于違法業務承擔什么責任;d、如對合法業務不承擔兜底責任,對違法業務是否應承擔兜底返還責任;e、兩類業務是應合并承擔,還是應分開承擔;f、如果是合法業務,網貸機構的責任界限是什么,需履行到何種程度即可認定為義務履行完畢。將債權資料交付出借人,由出借人自行維權能否認定為網貸機構義務履行完畢,還是必須等到結清后才能認定為網貸機構義務履行完畢;g、如果是違法業務,處理到什么程度就視為責任履行完畢。是只要債務處理完畢、確認無回款可能即可視為履行完畢,還是不考慮債務處理情況,機構必須兜底全額返還;h、如必須兜底全額返還是只需返還出借人凈投入資金即可,還是需要按照當前的投資金額返還,是本息全返,還是只需返還當前投資本金即可,清退期間是否還需繼續計付利息,返還金額是先抵扣本金,還是先抵扣利息;i、如只返還出借人凈投入資金能否視同為責任已經履行完畢,能否開始辦理退出手續;j、機構基于運營所負債務,比如房租、員工賠償金、存管銀行費用等等,與出借人資金返還之間的優先級別如何設置等。細細分析下來,有關機構責任范圍認定的問題已很復雜,以下將探討性地提出我們的觀點。
理論上講,違法業務和合法業務兩類業務性質不同,法律屬性不同,網貸機構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違法業務對應的是刑事責任和網貸機構的返還義務,合法業務對應的是民事責任和協助債權管理及因為履行職責不到位的民事賠償責任。網貸機構應對存在以下違法情形的業務承擔返還責任:涉及自融的業務;涉及資金歸集的業務;涉及虛假披露的業務;其他存在虛假、重大隱瞞或欺詐情形的業務。為表述方便,統稱為“違法業務”,對于違法業務,網貸機構毫無疑問應承擔返還責任。
在各地網貸機構清退實踐中,曾出現過認定網貸機構不存在非法集資情形不予立案的案例,如“可溯金融”。2018年10月31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發布情況通報:1、經公安機關調查,國鼎文化科技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點對點模式開展網絡借貸中介業務。無發現公司有建立資金池產生資金沉淀和大額資金非常規進入個人賬戶情況。9月17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國鼎文化科技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在調查中發現公司四川加盟商李某某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隱匿事實、編造謊言、私下截留公司放款及借款人還款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罪。公安機關依法對李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9月10日,檢察機關已正式批準逮捕李某某。3、公安機關將繼續對國鼎文化科技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后續催收、回款等事宜保持密切關注,如發現公司或加盟商有將回款占為已有、不用于兌付行為,涉嫌犯罪的,必將嚴肅查處。
此案例說明,在網貸機構責任認定方面,第一層面首先是對機構的定性,如果機構定性為不存在非法集資,則機構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資金返還義務,僅需繼續履行中介職責即可,如果機構定性為存在非法集資,是需承擔刑事責任和資金返還義務。實踐中,網貸機構對于自身責任認定與司法機關的認定標準是存在偏差的,一般而言,網貸機構認為只要資金是付給借款人,沒有自用,即認為自己的業務是合法的業務,不應由自己承擔返還責任,不能算作涉案金額。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部門對于是否構成非法集資是以是否存在資金歸集、是否有資金沉淀、資金是否進入機構自身或其他相關賬戶等來判斷的,司法審計中只要資金進入到機構自身或其他相關賬戶均計算為涉案金額。司法實踐中對于涉案金額的認定標準是否適當,此處不再展開。
我們認為,為利于清退工作順利進行,應將清退過程中的機構責任范圍的認定標準與非法集資定罪量刑中涉案金額的認定標準作為兩個問題處理,不作統一考慮,不牽聯,不把清退中的金額認定當然地作為定罪量刑中的金額認定。
在此前提下,對于網貸機構清退問題,不過多糾結機構的定性問題,而是將機構的責任范圍認定與債權清收情況、機構自身能力及出借人意愿關聯起來,在對債權清收情況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根據出借人可接受程度和機構自身的能力,最終確定機構的責任范圍、兌付金額、清退方式,債權回收款項作為兌付金額的主要資金,如不能達到出借人可接受的程度,由機構根據自身的能力予以補足。
從2018年7月暴雷潮起至今,對于網貸機構的責任范圍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各退出機構均是在出借人可接受的范圍內不斷地試探,這種方式可能尚需持續一段時間,直到出借人、網貸機構的利益在某種程度上達到平衡,出現統一的、被廣泛接受的界限,或者國家有明確的規定出臺。
即使如此,有幾個標準仍可明確:a、對于合規的機構,應允許其按照信息中介地位擬定清退方案,對業務不承擔兜底返還責任,僅履行債權管理及催收職責,債權經催收處理無可回收金額時,即可終結清退程序,允許其退出網貸行業;b、如網貸機構的主體業務是合法業務,僅存在少量的違法業務,應許可其在自行補足違法業務資金的基礎上,視為合規機構,按照合規機構的退出方式進行清退;c、在網貸機構已全額兌付出借人凈投入資金,且債權已處理完畢、無可回收金額時,應允許網貸機構終結清退程序,退出網貸行業,并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d、網貸機構的運營費用,包括運營負債,屬于網貸機構自身債務,應由網貸機構自行解決,不得擠占兌付資金。網貸機構為保全、追索債權所發生的費用,是為出借人利益而發生的,應允許網貸機構在與出借人協商的基礎上以債權回收款項支付。
允許網貸機構以清退的方式退出網貸行業,其出發點是解決問題,為解決問題,需要國家在責任認定上給予較為寬松的尺度,在清退過程中給予必要的支持,并協助網貸機構做好出借人的教育和疏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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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網貸機構清退責任認定之責任范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