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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發上市后退出的鎖定期根據私募股權基金在首發上市前進入的時間和所取得法律地位的不同,其鎖定期也不同。
1.作為發起股東
私募股權基金對擬上市發行人進行投資時,發行人尚未進行股改,在股改后,私募股權基金成為擬上市發行人的發起股東,即發行人的發起人。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币虼?,私募股權基金作為發起股東在發行人首發上市后至少一年內不得轉讓。
2.作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如果私募股權基金是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這種情況發生比較少,一般私募股權基金不會占發行人的控股地位。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5.1.4、5.1.5條款的規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但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并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諾?!?/p>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5.1.5、5.1.6條款的規定,“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申請并經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諾: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準,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3、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5.1.6條款的規定,“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并經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諾: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2、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p>
3.作為增資股東
私募股權基金在發行人首發上市前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成為發行人股東是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擬上市企業的主要方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5.1.4條款的規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薄渡钲谧C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5.1.5條款的規定,“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p>
4.作為受讓股東
私募基金在發行人首發上市前通過受讓其他股東的股份進入也是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重要方式。對于首發上市前12個月內以股權轉讓方式取得股份的私募基金,對該類股份的鎖定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既有鎖定期為1年的也有鎖定期為3年的案例。
二、定向增發后退出的鎖定期
私募股權基金也通過非公開方式,即定向增發的方式認購已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在一定期限屆滿后拋出盈利。對于定向增發,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同時,《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第九、十條規定,“發行對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并經股東大會批準,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2、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3、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發行對象屬于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p>
因此,私募股權基金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地位,應在三十六個月后退出,否則應在十二個月后退出。
三、新三板掛牌的鎖定期
1.作為發起人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贝颂帒⒁猓氯鍜炫婆c上市(IPO)存在本質不同,上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而新三板掛牌則不可以,因此,掛牌后的股票不受“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綜上,私募股權基金作為新三板掛牌企業的發起人股東,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若掛牌之日起,股份公司成立已滿一年,則可隨時轉讓。
2.作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如果私募股權基金是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這種情況發生比較少,一般私募股權基金不會占掛牌企業的控股地位,但不能完全排除這種情況的發生可能。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p>
3.作為增資股東
私募股權基金在新三板掛牌企業掛牌前通過增資擴股方式進入也是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擬掛牌企業的主要方式。對于增資擴股,公開發行上市的企業鎖定期設置的較為嚴格,對于新三板掛牌企業目前沒有相應的限制,即可以在掛牌后隨時轉讓。
4.作為受讓股東
私募基金在新三板企業掛牌前通過受讓其他股東的股份進入也是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重要方式。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規定執行,”因此,若掛牌前十二個月內,私募基金受讓掛牌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的,限售期限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同。
5.轉增、送股
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在投資后及在企業掛牌前十二個月內通過掛牌企業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或掛牌企業的送股取得新股。對該類股份的鎖定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多是自愿承諾。
6.定向增發后退出的鎖定期
對于私募股權基金通過新三板掛牌企業定向發行取得的股票,其鎖定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該類股份可以在定向發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記之日起隨時轉讓。
四、證監會減持股份特別規定
在私募股權基金作為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時,注意2018年6月2日開始實施的《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 號)及2017年5月27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證發〔2017〕24號)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作者介紹
劉韜律師 資產界專欄作者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法學學士、基金從業資格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劉韜律師自2010年至今,先后擔任河南新民生集團、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鄭州高新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鄭州國投新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國?;鸸芾碛邢薰尽⑻m考縣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鄭東新區富生小額貸款公司等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為鄭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雄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掛牌、定向發行股票、股權并購等提供法律服務。為鄭州信大智慧產業創新創業發展基金、鄭州市科技發展投資基金、鄭州澤賦北斗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河南農投華晶先進制造產業投資基金、河南高創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河南省國控互聯網產業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提供法律服務。辦理過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法律文書、交易結構設計,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等業務。
近兩年主要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業務、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掛牌及股票發行、股權并購項目法律盡職調查、法律評估及法律路徑策劃工作。
專業領域: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金融機構債權債務糾紛、并購法律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登記及基金備案法律業務、新三板法律業務、民商事經濟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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