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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愉見財經
來源:愉見財經(ID:fish-finance)
先說幾句前言。
關于P2P的資金賬,結論是:當P2P能給予投資人10%左右的年化回報時,這一資金成本,加上他們的運營成本,再加壞賬計提(風險定價),再加上P2P公司自身留出的利潤,那么他們的出借成本基本上就超過35%了。
這是一個常識性問題,什么樣的公司或個人,什么樣的底層資產,能負擔35%利息的錢呢?這畢竟是一個A股全系非金融類上市公司ROE不足10%的經濟社會呀。所以這件事情從一開始,賬就是軋不攏的,那就一定是會出問題的。
再到去年,“愉見財經”在一文中提及了P2P全線落幕的結局。如今看,已然明朗。
到了今天再提P2P,話題就變成了,這場殘局如何了?
已經被公安立案的代收余額百億以上的P2P平臺,一雙手已經數不過來了,再加上那些代收幾億、幾十億的平臺,那些事實上已經兌付困難但未被公安立案的平臺……估算下來,在P2P出借尚未收回的資金已達千億元以上,這些錢,怎么辦呢?
再者,對于那些對接現金貸平臺的P2P,已有至少幾百萬陷入利滾利泥潭無力還款的借款人,他們要怎么上岸?
而對于P2P平臺的創業者而言,他們如何自保?
落幕容易,收拾殘局卻難。這其中,也許首先要了解局中那些人,以及他們的不同需求。
今晚的“愉見財經”約稿互聯網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伯誠,他將通過他的視角、和法律的角度,來說說那些局中人。請見下文。
首先出借人,這是主角。沒有出借人的資金,P2P就是無源之水。出借人的需求當然是收回出借的資金,理想化的,是還想著收回出借本金+預期收益;接受現實的人們是想收回本金就好了;而已經“踩雷”的,希望的是損失有限,還是希望能收回大部分本金。
但借款人的訴求一定與之矛盾。他們當然是想能少還盡量少還,尤其是相當一部分借款人想趁著P2P整頓之風,盡量躲過債務。對于對接現金貸類型的P2P,那些個人借款人的需求是,“砍頭息”(借款過程中被扣掉的各種名義的息費)堅決不還,利息能少還就少還,盡量只還本金,甚至本金也要求減免。
平臺的運營方/創業者的需求是,對借貸雙方及逾期債權不承擔責任,至少不愿意承擔刑事責任。而既往的成本或利潤,該花的花了、該分的分了,他們也不想再拿出錢。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次要的角色。比如平臺理財端的業務合伙人和經理們,給平臺代言過的明星們、受過宣傳費的媒體們、其他廣告服務商等等。這些次要角色心里想的,無非是你平臺爆雷和我無關,不承擔責任,也不愿意退業務提成費、代言費、廣告費等。
現在的情況是,錢不夠分了,要解決殘局,以上的幾方里,勢必是要切蛋糕、勻出錢的。所以以上各種角色和各自的需求,顯然是有沖突、對立的一面的。
P2P走到今日,并非哪一方絕對的過錯,也沒有哪一方絕對的無辜,這是時代特定環境下的產物,打著互聯網創新和普惠金融的旗號,卻并不符合金融既有的規律和邏輯——風投資本的嗜血和急功近利、創業者的沖動與無視風險、出借人的貪婪、借款人的不自制、代言明星和廣告商的唯利是圖……
既然已經到了殘局,那是不是可以各退一步?或許誰也不該獨享其利。
筆者之見是,對于已經明確出現、或預計出現兌付困難的P2P的平臺(當然如果已經進入刑事案件,則還歸案件本身的司法路徑走),那么對于其債權事務,是否可以由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成立(或委托第三方成立)一個托管平臺,對前述平臺的債權債務進行托管。
托管期間,債權人是否可以只按出借剩余本金主張債權;債務人按剩余本金(實際本金-已還本金)及對應的合理范圍內年利率支付利息。這個利率可以再行建議,但利息加各項費用總額不應高于年化24%,甚至或者可以低于10%,以更公平有效解決殘局,而不是“欺負老實人”,讓老實的借款人還高息,以填補逃廢者的窟窿。
另外,為提高效率,也可以有獎懲措施,比如借款人如果可以一個月內還清全部剩余本金,則可以免除利息。
至于平臺創業者,其分紅或通過股權融資獲得的收益,是否可以全部用來償還出借人?理財端的合伙人或業務經理的提成亦需返還用來償還出借人。如果按以上優先順序至此,借款人的兌付窟窿還是不能彌補,則可考慮是否可能在情理的框架內,請求代言明星及廣告主自愿返還部分廣告費用。
以上,如果償還本金完畢后還有剩余,則按比例分配給出借人,作為部分利息。不足則由出借人按比例承擔損失。
P2P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既有民法又有刑法,既有法律又有政策。如果對出現兌付出借人困難的平臺,一律把平臺的負責人刑事立案抓人,對于回收涉案平臺的出借債權其實非常不利。
此外,就現金貸類P2P而言,公安采取凍結借款人銀行卡的做法,整體而言的確對回收有利,但也略有些不妥的地方。有些借款人其實也是受害人,收到的借款金額被“砍頭息”后只有合同金額的60%~70%,如果通過刑事手段按合同金額凍結借款人的銀行卡,似乎有合法化高利貸之嫌,是否可以考慮在執行過程中減免利息。
此外,司法機關的態度也很重要,畢竟還有一些P2P尚在經營,存量業務的消化也尚需時日。對正規的網絡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可,對砍頭息和高利息的無效認定,對已經出現兌付困難的P2P平臺和正常運營的P2P平臺意義非常重要。
凡事一分為二地看,化危機為動力。借著P2P落幕之際,引導整個社會反思,也是一次全民大普法的機會。包括普通的工薪階層、高學歷的創業者、“高大尚”的風投資本等,要學法,知法,畏法,守法。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創新創業必須要守住法律的底線,這個并不矛盾。
創新創業,是為了解決社會某個行業存在的普遍性的痛點,是為了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或降低成本。如果打著互聯網創業的旗號,肆無忌憚地賣假貨、剽竊版權、或是不減反增了產業成本(比如P2P實質上增加了建立信用的成本),不但不推動社會的進步,不增加社會整體財富,而是割了大家的韭菜,或是激發了人性里的貪婪和不自律。
后記:本文中的P2P平臺是指真正做網絡借貸撮合業務的平臺,不包括打著P2P旗號做假標集資詐騙和自融的平臺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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