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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韜
一、《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即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應當公告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17號)規定:
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發〔2009〕19號)
第一項:關于審理此類案件應遵循的原則,堅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原則,民商事審判工作是國家維護經濟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國法院必須服從和服務于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的監控,從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發,以民商事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為依托,本著規范金融市場、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經濟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審理此類糾紛案件,確保國家經濟秩序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
第二項:關于案件的受理,為確保此類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處理,凡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及《紀要》有關規定精神涉及的此類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綜上,本著規范金融市場、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經濟安全的宗旨,人民法院對國有金融機構的債權應當妥善合理得予以特別保護,在對被告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應當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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