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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明峰、劉磊、鄭夢圓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法律規定的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僅依據裁判結果來認定責任的成立與否。生效判決雖僅支持保全申請人的部分訴訟請求,但訴請法律關系真實存在,無其他證據證實保全申請人存在通過保全來損害被保全人財產的故意或明顯過失,不能認定保全申請人構成申請錯誤。同時,被申請人應舉證證明其主張的實際損失情況,及該損失的發生與保全申請人的申請財產保全行為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案情摘要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
陳應桂申請財產保全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而構成申請錯誤。從立法本意上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系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不當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作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對自身權利的衡量與人民法院最終認定之間存在差異,當事人認為合理的訴請不為人民法院認定支持的情況并不鮮見,將上述法律規定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在申請人敗訴的情況下,即認為構成“申請有錯誤”,并一概要求申請人承擔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立法本意。
因此,法律規定的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適用一般侵權責任過錯歸責原則,而不能僅依據裁判結果來認定責任的成立與否。
陳應桂與永龍公司之間,經法院兩審認定,存在真實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故應當認為陳應桂在該案訴訟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系為將來生效判決得以順利執行,保障其合法民事權益的實現,就該申請陳應桂并依法提供了擔保,故認為陳應桂申請財產保全不具有主觀上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過錯,不構成法律規定的申請錯誤并無不當。
永龍公司的實際損失與申請財產保全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本院認為,永龍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實際損失情況,亦未就該損失的發生與陳應桂申請財產保全行為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舉證證明。人民法院在陳應桂申請財產保全的情況下,應永龍公司的申請變更原保全措施,對案涉房屋予以查封,該查封措施僅針對房屋的物權變動,永龍公司主張查封期間無法行使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從而造成其經濟上的損失,與事實不符。
案例索引
相關法條
實務分析
如何認定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具體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并不明確,筆者認為要公平裁判此類爭議,需要在審判中厘清和把握三個方面的問題:
2. 關于損失的認定;主要是是否有損失?如何計算損失?
綜合三個方面分析,作出是否承擔、如何承擔責任的判定。
本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性,較為明晰的厘清了各項判斷標準:明確不能僅依據裁判結果來認定責任的成立與否。生效判決雖僅支持保全申請人的部分訴訟請求,但只要訴請法律關系真實存在,無其他證據證實保全申請人存在通過保全來損害被保全人財產的故意或明顯過失,就不能認定保全申請人構成申請錯誤。本觀點與最高院(2012)民申字第1282號案件所確定的裁判精神高度統一。
另外,本案例明確此類糾紛審判中需要確定損失真實存在,且需要進行因果關系審查;并在判決中明確關于損失存在和因果關系應由被保全人承擔舉證責任。
關于損失是否存在、如何認定?筆者將繼續收集權威案例,請關注后續文章的梳理。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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