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張黎
來源:匯執(ID:zhixinglawyer666)
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可執行性分析
分析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復》【(2013)執他字第14號】
你院(2012)皖執他字第00050號《關于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你院報告中所述事實情況,被執行人吳某某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具體理由
首先,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之規定,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帳戶內儲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性質屬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個人存款,屬于個人財產的范疇。
其次,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于被執行人,應視為被執行財產予以執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據的。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余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對公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的予以強制執行,理由:一是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即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由職工所在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它是為了保障和提高城鎮居民最低居住條件而設的,只有在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時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是由國家強制收繳管理的作為職工的一種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資金。所以住房公積金的首要任務是滿足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亦即,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前述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條件下,被執行人的公積金可以直接凍結或扣劃。
最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單位,具有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名下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是被執行凍結或扣劃公積金的所有權人,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僅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屬于協助執行義務人,因此,被執行人認為不能執行扣劃的,應通過執行異議程序解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拒絕履行協助扣劃義務。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匯執”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可執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