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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紹志
來源:匯執(ID:zhixinglawyer666)
很多代理執行案件的律師或多或少有這種感受“原來做執行案件,求著法官終本,法官也不理睬;現在求著法官不終本,法官還是不屌你”。如果你堅持不同意終本,法官會告訴你,“你不同意終本,我們會依職權將案件終本”。
現在的法官對于執行案件“急于”終本,究其根本還是因為執行案件的爆發式增長,案多人少,法官還有結案要求。因此,有的案件從執行立案到終本,可能時間不會超過一個月。這種情況雖然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規定的終本條件相沖突,但已是較為常見,特別是集團批量執行案件。
在這種大環境下,對于把執行只是作為程序性流程的代理律師或者剛剛轉型做執行的律師來說,整個執行過程可能只有兩三個有限的環節有參與感。第一是案件執行立案時,第二法官通知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擬終本,第三執行中如果你提交了執行線索,跟法官溝通執行措施時。
代理律師甚至與執行法官零溝通或者溝通有限或溝通無效的情形下,案件已然終本。而眾所周知,終本容易,恢復難。這種情況下,要做好執行案件,顯然是不可能的。
因此,如何與執行法官進行有效溝通,是處理執行案件非常重要部分,溝通工作將貫穿整個案件的始終。
角色的定位
大有可為的參與者
律師,特別是執行律師,不應把執行視為或做成純粹的流程性工作,而是應當增加執行的“參與度”。在執行領域律師不是沒有發揮空間,而是大有可為。律師對于執行的“參與度”越高,越能從容的與法官進行溝通。
1.財產的挖掘。
法院的“四查”或“五查”結果,固然能夠比較整體的反應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但是基于政策壁壘、地域及其他因素,法院的查控結果,并不能作為判斷被執行人是否具備償還能力的唯一依據。很多代理律師處理執行案件,只是被動的或者完全依賴法院的查控結果,完全不去或者難得去挖掘法院查控結果之外的財產線索。
律師未去深度挖掘財產線索,在法院查控結果無可供執行財產時,案件也就沒有“力挽狂瀾”的可能性。法官讓律師去簽終本筆錄,律師也就只能“無話可說”,案件終本。而如果律師能挖掘到有效的財產線索,那么跟法官溝通時,那就可以“底氣”充足。
2.執行方案的提前準備
給執行法官選擇,永遠比讓執行法官自己處理,更有效。
有時候運氣比較好,法院查控結果顯示有財產。但是,有的律師可能是案件終本的時候才知道的,因為中途沒有進行查控情況跟進,終本時再與法官溝通處置,為時已晚。有的律師中途跟進了財產查控結果,但是最終法官還是沒有進行相應的處置措施,案件還是未解決。排除輪候查封或真的不宜處置的情形,究其原因,還是律師未對財產線索進行仔細分析,未制定相應的執行方案。
律師應當把執行案件的辦案思路、障礙、解決途徑等提前進行論證,形成執行方案,將執行方案提供給法官選擇,而不是讓法官在案件巨多的情況下,幫你考慮這個案子要怎么搞。
提前做好方案,給法官選擇,進行溝通,事半功倍。
想法官所想
1.換位思考,充分準備;
不管是申請調查令,還是對被執行人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還是為法官提供辦案思路、解決途徑,律師應當換位思考,站在法官的角度來看一看這個案件,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很多律師并未考慮到法官的工作量或壓力,或者考慮了,但是基于辦案需求,還是直接與法官溝通相應事宜。但是,很多時候法官給與的回復是,“你先把書面申請交過來”。因此,溝通前都應當提前準備好相應的文書,文書應當專業和精準,不能法官從材料中就挑出毛病,調查令的申請,調查機關應當準確,法官沒有那么多時間來幫你核查某個材料到底是從哪個機關調取。
2.盡可能的提供輔助工作。
執行法官案件量多,律師應當考慮盡可能提供輔助工作。比如張貼責令函,核實被處置房屋現狀,及時提供照片,核實被處置房屋的物業費欠費情況等等。
這些事情雖小,嚴格來說也是法官的工作,但是等法官安排好時間再跑,等待時間較長,律師應當盡量提供輔助工作,較少這種情況造成的案件進度遲緩,提高效率。
總之
總的來說,與執行法官的有效溝通工作,需要律師充分的去參與執行。通過自身充分的參與,提前的準備,專業的技能,打好與執行法官溝通的“腹稿”,這樣溝通起來才能有效,對執行案件產生直接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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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如何與執行法官進行有效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