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楊帆、吳亞平
來源:法治揚帆(ID:fazhiyangfan)
《擔保制度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了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對擔保物權實現的影響。
《擔保法司法解釋》 | 《擔保制度解釋》 |
第四十四條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九民紀要》 | |
【解 讀】
1、主債權訴訟時效對抵押權實現的影響
除《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自行達成協議折價或拍賣、變賣實現抵押權,及《擔保制度解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擔保物權人按照和擔保人先前的約定自行拍賣、變賣實現抵押權外,一般情況下,抵押權人通過法院行使抵押權的方式和途徑是:(1)抵押權人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如該申請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抵押權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使抵押權的普通訴訟程序;(2)抵押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使抵押權的普通訴訟程序,以債務人和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而《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故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對于抵押權的實現會產生諸多影響,詳見下表:
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后 | 執行時效內是/否對債務人、抵押人申請執行 | 抵押權能/否實現 |
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抵押權人僅對主債務提起訴訟 | 在申請執行時效內對債務人申請執行 | 當債務人和抵押人為同一人時,可在執行程序中,直接實現抵押權。 |
當債務人和抵押人不是同一人時,抵押權人可通過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或普通訴訟程序行使抵押權。 | ||
在申請執行時效內未對債務人申請執行 | 抵押權無法實現 | |
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對主債務和抵押權同時提起訴訟 | 在申請執行時效內對債務人及抵押人申請執行 | 抵押權實現 |
在申請執行時效內未對債務人及抵押人申請執行 | 抵押權無法實現 | |
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債權人提起訴訟,若債務人或抵押人對主債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 / | 抵押權無法實現 |
而在以上情形之外,仍有特殊情況需要特別指出。假若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債權人對債務人及抵押人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抵押人并未對主債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自仍可判決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同時法院應主動審查抵押權行使期限,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抵押權的主張。到執行程序中時,債權人亦不因其有登記的抵押權而享有優先受償權。
2、主債權訴訟時效對留置權的影響
以是否移轉擔保標的物的占有為標準可以分為占有型擔保物權和非占有型擔保物權,后者是指不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繼續使用、收益擔保的物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前者為占有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因留置物處于債權人的占有之下,不妨害債權人實現其擔保物權,同時也不危害擔保交易秩序的穩定性。故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對留置財產享有所有權的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請求不應被支持,但其可以請求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并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
3、主債權訴訟時效對質權的影響
質權分兩種。一種是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權利質權(不需要轉移物的占有),例如無紙質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質權、股權質權、知識產權質權、應收帳款質權等,當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參照適用抵押權的規定,債權人未能及時行使權利的,將不會受到法院保護。
另一種是動產質權以及以交付權利憑證作為公示方法的權利質權(需要轉移物的占有),例如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當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參照適用留置權的規定,可以請求拍賣、變賣擔保物并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法治揚帆”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