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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明峰、劉磊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保證人為他人向典當公司的典當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同意典當公司在實現債權時對質押物或保證人享有任意選擇權。但保證人作出的這種對“任意選擇權”的同意因違反了典當制度基本屬性而不具有最終約束力,若保證人事后反悔,債權人在未就質押物實現債權情況下,仍不得直接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案情摘要:
1、泰科公司將其鋼材質押給創元典當公司,創元典當公司向泰科公司簽發《當票》,向后者出借典當借款1500萬元。
2、同日,陸淳與創元典當公司簽訂《典當借款保證合同》,為上述典當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3、《典當借款保證合同》中還約定: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的,創元典當公司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創元典當公司在物的擔保和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實現債權的方式中作出優先選擇;創元典當公司已經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或擔保物來實現債權,也可以同時主張通過其他保證方式或擔保物來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
4、安徽泰科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創元典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證人就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爭議焦點:
保證人應否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觀點:
典當是一種具有中國傳統特色的制度。雖然《物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于典當法律關系沒有明確規定,但典當仍是我國民間長期存在的一種資金融通方式。為此,公安部、商務部于2005年頒布了《典當管理辦法》,對典當行業進行規范和管理。故對于典當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可參照適用《典當管理辦法》予以確定。
傳統典當關系中,絕當意味著回贖權消滅,典當行可以直接以當物或者變賣當物受償債權。而在我國現代典當關系中,情況則有所不同。《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第四十三條規定:“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據此,絕當意味著以下兩層意思:一是對于價值3萬元以下的當物,典當行可以直接處分當物受償,而且損溢自負;二是對于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典當行可以依照《擔保法》(當然亦包括《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擔保物權受償,也可以根據雙方的事先約定,在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可見,在現行的典當制度下,尚不能得出絕當的法律后果是當物的所有權歸屬典當行的結論,尤其是對于價值3萬元以上的當物而言。
對于價值3萬元以上的當物絕當的處理,《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基于公平原則以及典當的擔保屬性而對傳統典當制度作出的符合現代擔保目的的一種改造。但同時,不能據此即得出典當已經不再具有傳統意義上的任何特點,而純粹演化為現代物權法意義上的抵押或質押的結論。上述改造實質上是在尊重典當固有特點的基礎上進行的改造,其基本精神應理解為在債務逾期未清償時,雖然不再以轉移當物所有權來直接抵償債務本息,但應以公開拍賣當物所得價款來優先清償債務,超出的部分應當退還給出當人,這實際上就是以當物的價值優先沖抵債務。因此,對于典當關系中又同時存在第三人保證的,對第三人保證責任的范圍的認定,應有別于《物權法》規定的混合共同擔保責任的認定規則,而是應建立在尊重典當固有特點的基礎之上,即當事人的約定不應與典當的固有特點相悖,在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時,應當先以當物的價值清償債務,保證人對于拍賣當物后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據此,具體到本案,二審的認定和處理符合典當制度的基本特征,不違反國家關于典當制度的規定,并無不當。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申3191號
相關法條: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實務分析:
從法律關系上看典當融資與抵質押融資均是基于合同的約定而建立債權債務關系取得資金的過程,兩者都是以融資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無論典當,還是質抵押都有擔保的含義,都是債權人為了確保債務人履行義務、降低自身貸款風險而采取的保障措施。但典當和抵質押存在本質區別,在典當方不能贖當,債權人優先以物償還債務是典當的核心特點,也是典當制度存在的基理。傳統典當的操作過程中經常出現典當行趁當戶之危的不公平情形,我國現在的典當關系中通過典當管理辦法對絕當約定進行了調整。但即便如此,現代典當仍應保持著典當所獨有的特性。
實務中主流觀點認為典當和抵質押關系中如果同時存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形下,關于實現債權的順序問題仍不可同樣對待。正如本文判例最高院所述:對第三人保證責任的范圍的認定,應有別于《物權法》規定的混合共同擔保責任的認定規則,而是應建立在尊重典當固有特點的基礎之上,即當事人的約定不應與典當的固有特點相悖,在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時,應當先以當物的價值清償債務,保證人對于拍賣當物后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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