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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鮮文
來源:執行復議與執行異議之訴(ID:qzzxlaw)
執行異議之訴受理條件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指訴訟請求不含有認為原裁判錯誤的主張或者不動搖生效裁判既判力
實務要點
第一、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書面異議執行裁定駁回后,應當根據其權利主張與原判決、裁定之間的關系,依法選擇通過執行異議之訴或者審判監督程序維護其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兩種途徑如何選擇以及區分執行異議之訴與審判監督的界限標準,除執行裁定明確告知救濟途徑以外,實踐中,還存在救濟途徑告知不完整。
第二、執行依據確認抵押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主張排除執行指向執行標的(抵押擔保物),即執行異議之訴指向標的物與執行依據的執行標的具有同一性,此種情況下,涉及案外人異議之訴的成立標準與審判監督的界限區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必須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何謂“訴訟請求必須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币环N觀點早期公報案例認為,如案外人權利主張所指向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或者其訴訟請求所指向的標的物,與原判決、裁定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該權利義務關系的客體具有同一性,執行標的就是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特定客體,則屬于“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07號“孫昌明與江蘇威特集團有限公司、鹽城經濟開發區祥欣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重審民事裁定書”,該觀點系最高法院公報案例。
另一種觀點最新指導案例認為,在建設工程價款強制執行過程中,房屋買受人對強制執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其對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人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不含有其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主張,或者人民法院如果支持其執行異議相關主張會動搖原判決、裁定的既判力。當事人主張其權益在特定標的的執行上優于對方的權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對方權益的存在;當事人主張其權益會影響生效裁判的執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認為生效裁判錯誤。該觀點系最高法院指導案例,參見指導案例154號。
第三、本案是房屋買受人物權期待與抵押權人優先受償之間的權利沖突,常州中院評價(公報案例觀點)“執行異議之訴針對的是執行行為本身,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而審判監督程序所針對的是執行依據是否錯誤。如果案外人主張的民事權利指向的標的物與執行依據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該權利義務關系的客體具有同一性,則屬于“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情形,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權利救濟,而非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錢萍提出執行異議指向的標的物與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客體具有同一性,均指向案涉房屋,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關于案外人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情形,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因此,錢萍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后,應當告知案外人、當事人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而非告知執行異議之訴的救濟途徑。”江蘇高院撤改常州中院判決,江蘇高院評價(指導案例觀點)“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當符合“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這一條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應為“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案外人錢萍提出的異議請求為停止對上述案涉房產的執行,……并未請求糾正(2016)蘇0404民初1626號民事調解書或否認天乙悅公司對案涉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執行依據并未涉及錢萍對案涉執行標的是否享有權益,無法解決錢萍所主張權利與天乙悅公司所享有權利之間的順位問題,進而無法解決錢萍所主張權益能否排除對案涉房產執行的問題。據此,本案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應作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焙苊黠@,本案江蘇高院撤改常州中院裁判,是最高法院裁判觀點、裁判理念改變的直接體現。
第四、我們注意到,執行異議之訴主要解決權利沖突,通常涉及消費者買受人物權期待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抵押權、一般買受人無權期待權,上述四項權利排序順位:消費者買受人物權期待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抵押權>一般買受人物權期待權。理由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消費者交付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即消費者買受人物權期待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抵押權。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暗?、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說認為除外條款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一般買受人物權期待權。即抵押權>一般買受人物權期待權。但也有例外,例如抵押權人同意出售直接決定抵押權人與買受人權利對抗結果,包括抵押權是否具有完全的追及效力問題。
第五、題外話:裁判者包括法官和仲裁員為什么會參考先例(作者陳摯摘自知乎網)。實際上,不管什么法系,人的心理機制都是相似的。遵循判例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視角來解釋:從裁判者個人的角度來說,個人立場、觀點一旦形成,在一段時間內總是相對固定的。對同樣的案情,很難出現今天這樣判,明天那樣判的情況。從作為集體的裁判者來說,裁判文書內部核閱、上下級法院監督以及司法審查的存在,增加了裁判者沒有正當理由偏離通常做法的風險。而要避免這種風險,最好的辦法當然就是盡量遵循現有的司法觀點(作出的級別越高、被接受范圍越廣越好)。這樣就保證了前述“個人觀點、立場”不會從一開始就偏離通常做法。對于疑難案件,參考先前的案例可以讓裁判者知道如何處理,并且說理更為充分。這樣可以避免案件無限拖延,還有助于降低因(可能的)錯判給裁判者帶來的不利后果(不管是實實在在的處分還是良心上的譴責)。
案情介紹
一、天乙悅公司與荊溪公司、董春江典當糾紛一案,鐘樓法院作出(2016)蘇0404民初1626號民事調解書第一項內容為:荊溪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前歸還天乙悅公司借款本金375萬元及該款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荊溪公司未能按期、足額履行該項前述所列債務,天乙悅公司有權就荊溪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荊溪福院3幢1號的房屋進行折價、拍賣或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天乙悅公司申請執行,鐘樓法院裁定拍賣荊溪福院3幢1號房屋,案外人錢萍提出執行異議。
二、2014年1月28日,錢萍與荊溪公司簽訂《荊溪人家福院認購確認單》,錢萍及錢瑋、蔡曉燕約定購買涉案房屋,房屋總價626萬元。2014年1月至4月錢萍付款共計606萬元。
2014年4月11日,錢萍與荊溪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荊溪公司向錢萍出售由其開發建設的案涉房屋,總價款為606萬元,其中房款591萬元,車位款15萬元,該款在2014年4月11日前支付;荊溪公司于當月30日前將房屋交付錢萍;荊溪公司負責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網上登記備案手續,網上備案后雙方共同辦理預告登記,等等。2015年3月23日,荊溪公司開具了591萬元的銷售不動產發票。2014年5月錢萍裝修該房屋,裝修完畢后入住。
2014年6月9日,荊溪公司將涉案房屋抵押給天乙悅公司,辦理抵押權取得他項權證。
常州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不動產登記簿查詢證明》載明,錢萍名下無不動產。
三、鐘樓法院認為,1、對于錢萍與第三人荊溪公司房屋買賣是否成立以及簽訂合同的時間問題。庭審中錢萍提供了房屋買賣合同的原件,三份交通銀行的匯款回單也證明錢萍支付房款的時間在合同訂立之前,雖然付款人與收款人并非錢萍本人與第三人荊溪公司,但付款人為其父親錢瑋及祖母錢愛英,長輩為小輩支付購房款符合情理,且錢瑋亦是購房合同的買受人之一,而第三人荊溪公司出具的收據、收條及發票均可印證錢萍方已經向荊溪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荊溪公司2015年3月23日出具的收條更是明確表明董正彬所收到的606萬元為案涉房屋房款,錢萍提供證據可相互印證,證據鏈完整,對錢萍與第三人荊溪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訂立購房合同并已經支付全部房款這一事實予以確認。天乙悅公司所稱發票開具日期為2015年3月,開具收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與錢萍是否真實付款無關。2、錢萍未辦理案涉房屋過戶手續及買賣合同未備案,系荊溪公司惡意所為,目的是隱瞞房屋已經出售的事實將已出售房屋抵押給天乙悅公司獲取借款,錢萍對此并無過錯。3、錢萍提供的居民用戶供水合同、裝修施工合同、裝修收款收據、江蘇省電力公司通用機打發票、常州通用自來水有限公司用戶使用信息查詢、2015年1月1日常州市開元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給錢愛英的收款收據等證據,可證明錢萍購房后即著手裝修并自2015年1月1日居住至今。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該司法解釋賦予消費者對房屋的物權期待權,該權利可以排除不動產抵押權人的執行。鑒于此,被告作為消費者在向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第三人荊溪公司交付了購買案涉房屋全部款項后,其對該房屋的物權期待權可以排除不動產抵押權人即原告的執行。鐘樓法院作出(2017)蘇0404民初5073號民事判決駁回天乙悅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常州中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可以根據其異議與原判決、裁定之間的關系,依法告知案外人、當事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或者執行異議之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對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具備的起訴條件作了明確規定。作為兩種不同的救濟方式,執行異議之訴針對的是執行行為本身,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而審判監督程序所針對的是執行依據是否錯誤。如果案外人主張的民事權利指向的標的物與執行依據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該權利義務關系的客體具有同一性,則屬于“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情形,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權利救濟,而非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案中,荊溪公司將案涉荊溪福院3幢1號的房屋抵押給天乙悅公司,辦理了抵押登記,鐘樓法院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蘇0404民初1626號民事調解書也已確定天乙悅公司對荊溪公司所有的上述案涉房屋折價、拍賣或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該生效調解書已經明確指向了特定標的物。錢萍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其購買、占有案涉房屋的時間在抵押權設定及執行依據確定之前,而執行依據對此并沒有涉及。故錢萍提出執行異議指向的標的物與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客體具有同一性,均指向案涉房屋,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關于案外人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情形,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因此,錢萍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后,應當告知案外人、當事人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而非告知執行異議之訴的救濟途徑。天乙悅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按照執行異議之訴對本案進行審理,屬適用法律錯誤,予以糾正。常州中法院作出(2018)蘇04民終433號民事裁定撤銷鐘樓法院(2017)蘇0404民初5073號民事判決;駁回天乙悅公司的起訴。
裁判要點與理由
江蘇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本案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并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程序審理;二、如本案應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程序審理,案外人錢萍對案涉房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第一,關于本案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并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程序審理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及第三百零六條進一步規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當符合“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這一條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應為“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本案執行依據也即(2016)蘇0404民初1626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荊溪公司應歸還天乙悅公司借款本金375萬元及利息,如荊溪公司未能按期、足額履行該項前述所列債務,天乙悅公司有權就荊溪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荊溪福院3幢1號的房屋進行折價、拍賣或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案外人錢萍提出的異議請求為停止對上述案涉房產的執行,理由為錢萍已與荊溪公司就案涉房產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付清房款后裝修入住,因荊溪公司以種種理由推脫而未能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在本案一審、二審程序中,錢萍答辯意見為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法釋〔2002〕16號,2021年1月1日廢止)相關規定,有權排除抵押權人的執行。據此,錢萍在本案中的異議請求為排除對案涉房產的強制執行,并未請求糾正(2016)蘇0404民初1626號民事調解書或否認天乙悅公司對案涉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執行依據并未涉及錢萍對案涉執行標的是否享有權益,無法解決錢萍所主張權利與天乙悅公司所享有權利之間的順位問題,進而無法解決錢萍所主張權益能否排除對案涉房產執行的問題。據此,本案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應作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不當,應予糾正。
第二,關于案外人錢萍對案涉房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問題。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該規定基于對消費者生存權的維護,賦予消費者買受房屋的物權期待權以排除執行,即便申請執行人對該房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等權利,法律也應優先保護消費者的物權期待權。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天乙悅公司對案涉房產享有抵押權,故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判斷案外人錢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消費者交付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但該規定實質上已融入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九條規定條款,并進一步細化為三個要件。一審法院僅適用上述批復判斷錢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法律適用不當,應予糾正。
其次,關于本案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本案中,案外人錢萍提交了認購確認單、房屋買賣合同原件、交通銀行個人匯款單、荊溪公司出具的收據及發票等證據,以證明錢萍與荊溪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簽訂案涉房屋的書面買賣合同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天乙悅公司對合同簽訂時間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交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其關于房屋買賣合同因未經網簽備案而不具有合法性的主張亦缺乏依據。盡管銀行匯款單付款人及收款人并非錢萍本人與荊溪公司,但付款人系錢萍的父親錢瑋及祖母錢愛英,長輩為小輩支付購房款符合常理。收款人董正彬系荊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錢萍對于向董正彬而非荊溪公司支付購房款的原因解釋為購房時根據售樓處提供的賬戶支付房款,荊溪公司出具的收據、收條、發票亦能夠印證錢萍方于2014年4月11日前支付的共計606萬元系案涉房屋購房款,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案外人錢萍在案涉房產被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并支付全部購房款。根據常州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出具的《不動產登記簿查詢證明》,錢萍名下無不動產。關于被申請人天乙悅公司提出的房屋買受人為錢萍等三人、錢萍一人簽名為家事代理,房屋面積遠超錢萍的生活居住需求,錢萍行使優先權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規定的六個月期限等主張。家事代理指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法律行為一般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本案中主體及法律行為內容均不符合家事代理的要求,天乙悅公司主張錢萍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的簽名構成家事代理并據此認定為錢萍及其父母共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缺乏法律依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規定系針對建設工程承包人,不適用于消費者。錢萍名下沒有用于居住的其他房屋,購買案涉房產并實際裝修入住,應當認定其符合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房屋的條件。因此,天乙悅公司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案外人錢萍對案涉房產享有的消費者物權期待權足以排除本案申請執行人天乙悅公司基于抵押權的強制執行。如天乙悅公司認為荊溪公司等構成刑事犯罪,可依法通過其他程序救濟,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
綜上所述,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錢萍對案涉房產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但判決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判決撤銷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4民終433號民事裁定;維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2017)蘇0404民初5073號民事判決。
案例索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蘇民再155號“錢萍與江蘇天乙悅典當有限公司、常州市荊溪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董春江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判決書”(審判長景水平審判員唐志容審判員施國偉),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210803)。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權法》舊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民法典(物權)》新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一百七十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民法典(物權)》新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二十七條 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九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四百二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七條、《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以及利害關系人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2)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4)異議系針對執行標的提出;
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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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江蘇高院:執行異議之訴受理條件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指訴訟請求不含有認為原裁判錯誤的主張或者不動搖生效裁判既判力